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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全国联网排列3|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一名路人十级伤残!永辉首山超市终审被判

2023-07-10 12:35:53
来源: 尊龙凯时- 人生就是搏!

  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官方ღ✿,尊龙凯时人生就是搏ღ✿,尊龙凯时ღ✿,上诉被驳回ღ✿,终审维持原判ღ✿!在一起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一名路人十级伤残案中ღ✿,永辉超市(601933,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首山超市(简称永辉首山超市)最终被判决赔偿十余万元ღ✿。

  5月27日ღ✿,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首山超市ღ✿、陈金森ღ✿、施祖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终1369号ღ✿,披露了该事件的详细经过ღ✿。

  2019年5月13日8时10分左右尊龙凯时ღ✿,施祖颖拉着手动液压叉车(车上装有塑料筐)沿程厝前路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至七街十二府E区路段时ღ✿,遇陈金森驾驶台江7103Z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程厝前路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此ღ✿,台江7103Z号两轮电动自行车车头与手动液压叉车上所载货物左后侧发生碰撞ღ✿,造成陈金森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ღ✿。

  事故发后ღ✿,陈金森被送至福州市第二医院门诊治疗ღ✿,于2019年6月14日转住院治疗ღ✿,同月25日出院ღ✿。出院诊断ღ✿:1.外踝骨折(右)ღ✿;2.肺气肿ღ✿。出院医嘱ღ✿:1.门诊随诊ღ✿,每个月定期复查ღ✿;2.合理患肢功能锻炼ღ✿,患肢暂不负重ღ✿;3.定期拍片尊龙凯时ღ✿,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患肢负重及取出内固定时间ღ✿;4.建议休息3个月ღ✿;5.待骨折骨性愈合行内固定物取出术ღ✿;6.告知存在骨折不愈合ღ✿、畸形愈合可能ღ✿,过早负重导致钢板松动断裂可能ღ✿;7.不适随诊ღ✿。截止票据出具日2019年7月25日共计支出医疗费用31414.04元ღ✿,其中住院费用27370.44元ღ✿,门诊费用4043.6元ღ✿。

  2019年7月31日ღ✿,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作出第20190050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事故形成的原因系由于施祖颖未靠道路右侧通行ღ✿,施祖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ღ✿,陈金森不承担责任ღ✿。

  2019年9月19日ღ✿,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根据陈金森的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全国联网排列3ღ✿,鉴定意见为ღ✿:1.陈金森右外踝骨折ღ✿,行右外踝骨折切复钢板内固定+植骨术后ღ✿,目前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尊龙凯时ღ✿,评定为十级伤残ღ✿;2.陈金森的误工期为90日ღ✿、护理期为60日ღ✿、营养期为60日ღ✿。陈金森支付鉴定费用1800元ღ✿,其中伤残鉴定费1000元ღ✿,三期评定费800元ღ✿。

  值得注意的是ღ✿,经法院查尊龙凯时ღ✿,永辉首山超市是事故车辆手动液压叉车的所有人ღ✿,施祖颖是永辉首山超市员工ღ✿,事故发生时施祖颖是执行工作任务ღ✿。

  一审法院认为ღ✿,施祖颖是永辉首山超市员工ღ✿,本案事故损害系其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ღ✿,应由用人单位即永辉首山超市承担侵权责任ღ✿。

  对于原告陈金森的诉求全国联网排列3ღ✿,一审作出的确认如下ღ✿。第一ღ✿、诉请的医疗费31562.15元ღ✿,其中医疗费31414.04元有门诊病历ღ✿、入院记录ღ✿、出院记录ღ✿、收费票据全国联网排列3ღ✿、住院及门诊日清单等予以证实ღ✿,一审法院予以确认ღ✿;

  第四ღ✿,评定护理期60天ღ✿,其中住院11天ღ✿,其诉请护理费按220元/天计算明显偏高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ღ✿;酌定住院期间护理费按2018年福建省城镇职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266元标准计算尊龙凯时ღ✿,出院后的护理费按125元/天标准计算ღ✿,故护理费为8423.4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按76266元/年÷365天/年×11天+出院后的护理费125元/天×(60天-11天)}ღ✿。

  第六ღ✿,其提供的交通费用票据无法证实其因本案就医所支出合理交通费用ღ✿,故根据医嘱及其住院门诊就诊情况ღ✿,酌定交通费500元ღ✿。

  第七ღ✿,陈金森受伤致十级伤残ღ✿,诉请精神抚慰金10000元偏高ღ✿,酌情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ღ✿。

  第八ღ✿,鉴定费1800元ღ✿,其中评定伤残等级鉴定费1000元及三期评定费800元ღ✿,系事故定损理赔所支付的必要的ღ✿、合理的费用ღ✿,一审法院予以确认ღ✿,上述损失共计106944.77元ღ✿。

  综上ღ✿,一审法院认为ღ✿,永辉首山超市应赔偿陈金森106944.77元ღ✿,扣除已垫付的3629.6元ღ✿,还应赔付103315.17元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ღ✿,一审法院判决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首山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金森103315.17元ღ✿。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ღ✿,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首山超市(简称永辉首山超市)不服判决ღ✿,并提起上诉全国联网排列3ღ✿。

  根据上述判决书即(2020)闽01民终1369号ღ✿,显示永辉首山超市作出如下上诉请求ღ✿:撤销一审判决ღ✿,改判永辉首山超市承担陈金森各项损失103944.77元70%的责任ღ✿,计72761.13元ღ✿。

  永辉首山超市给出的理由如下ღ✿:第一ღ✿、手动液压叉车是装卸工具而非交通工具ღ✿,施祖颖拉手动液压车在超市门口侧边往同侧垃圾房行走ღ✿,不能认定是驾驶交通工具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ღ✿。且陈金森驾驶电动车未尽注意义务全国联网排列3ღ✿。因此ღ✿,施祖颖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ღ✿。一审判决不区分责任大小尊龙凯时ღ✿,认定永辉首山超市承担100%责任ღ✿,是错误的ღ✿,永辉首山超市最多只能承担70%的主要责任ღ✿。第二ღ✿、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抚慰金8000元过高ღ✿,结合陈金森伤情ღ✿,精神抚慰金宜认定为5000元ღ✿。

  根据二审情况ღ✿,上述裁决书显示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ღ✿,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ღ✿。根据本案现有证据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ღ✿,本案事故系因施祖颖未遵守交通规则ღ✿、操作的手动液压叉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导致的事实清楚ღ✿,并已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ღ✿,施祖颖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ღ✿,陈金森不承担责任ღ✿。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永辉首山超市作为施祖颖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正确ღ✿,永辉首山超市主张只能承担70%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尊龙凯时ღ✿,不予支持ღ✿。

  另外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ღ✿,陈金森因本案事故造成十级伤残ღ✿,承受了一定的生理和精神痛苦ღ✿,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尊龙凯时ღ✿,合法合理ღ✿,予以维持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ღ✿:驳回上诉ღ✿,维持原判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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